本文“税务师财务与会计基础考点:固定资产折旧”由留学群税务师栏目为您整理,更多税务师相关内容请关注本网站!
一、固定资产折旧概述
(一)固定资产折旧的性质
应计折旧额----指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原价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金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还应当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二)影响固定资产折旧的基本因素
1.固定资产的原值;
2.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
3.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
4.已计提的减值准备。
(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范围
除以下情况外,企业应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1.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2.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关注:
1.对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固定资产,无论是否交付使用,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认为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2.对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固定资产装修费用,应当在两次装修期间与固定资产剩余使用寿命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
3.对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装修费用,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在两次装修期间、剩余租赁期与固定资产剩余使用寿命三者中较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
4.处于更新改造过程而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转入在建工程,停止计提折旧,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不应转入在建工程,照提折旧。
5.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管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
所谓提足折旧----指已经提足该项固定资产的应计折旧额。
二、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
企业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所含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选择上述折旧方法,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1.企业对固定资产进行更新改造时,应将更新改造的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转入在建工程,并在此基础上确定更新改造后固定资产原价。处于更新改造过程而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因已转入在建工程,因此不计提折旧,待更新改造项目达到可使用状态转为固定资产后,再按重新确定的折旧方法和该项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计提折旧。
2.企业因进行大修理而停用的固定资产,应当照提折旧,计提的折旧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
(一)年限平均法
年折旧额=(原价-预计净残值)÷预计使用年限
=原价×(1-预计净残值/原价)÷预计使用年限
=原价×年折旧率
(二)工作量法
单位工作量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预计总工作量
(三)双倍余额递减法
年折旧额=期初固定资产净值×(2/预计使用年限)
当某年按双倍余额递减法所提折旧额小于按直线法计提的折旧额时,应改为直线法。(或最后两年改为直线法)。
(四)年数总和法
年折旧额=(原价-预计净残值)×年折旧率
年折旧率用一递减分数来表示,将逐期年数相加作为递减分数的分母,将逐期年数倒转顺序分别作为各年递减分数的分子。
应计折旧额----指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原价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金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还应当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
(1)使用寿命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寿命。
(2)预计净残值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预计净残值。
(3)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的,应当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的改变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
三、固定资产折旧的账务处理
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
通常对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对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每月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费,应根据用途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借记“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其他业务成本”、“研发支出”、“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