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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税务师税法一考点:持有至到期投资
(一)持有至到期投资概述
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企业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1.企业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表明企业没有明确意图将金融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
(1)持有该金融资产的期限不确定;
(2)发生市场利率变化、流动性需要变化、替代投资机会及其投资收益率变化、融资来源和条件变化、外汇风险变化等情况时,将出售该金融资产。但是,无法控制、预期不会重复发生且难以合理预计的独立事项引起的金融资产出售除外;
(3)该金融资产的发行方可以按照明显低于其摊余成本的金额清偿;
(4)其他表明企业没有明确意图将该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的情况。
2.企业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表明企业没有能力将具有固定期限的金融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
(1)没有可利用的财务资源持续地为该金融资产投资提供资金支持,以使该金融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
(2)受法律、行政法规的限制,使企业难以将该金融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
(3)其他表明企业没有能力将具有固定期限的金融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的情况。
(二)持有至到期投资的会计处理
持有至到期投资的会计处理主要应解决该金融资产实际利率的计算、摊余成本的确定、持有期间的收益确认,以及将其处置时损益的处理。
【教师补充】摊余成本的概念
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摊余成本,是指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经下列调整后的结果:(1)扣除已偿还的本金;(2)加上或减去采用实际利率法将该初始金额与到期日金额之间的差额进行摊销形成的累计摊销额;(3)扣除已发生的减值损失(仅适用于金融资产)。
1.企业取得的持有至到期投资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面值)
应收利息(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倒挤的差额,也可能在贷方)
贷:银行存款等
【教师提示】
(1)持有至到期投资初始入账时,包括“成本”和“利息调整”两个明细科目,因此入账价值很可能不等于票面成本。
(2)对于交易费用,倒挤入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入账价值(利息调整明细科目)中,并不单独反应。
2.资产负债表日计算利息(持有期间的投资收益)
(1)分期付息、一次还本
借:应收利息(按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
贷:投资收益(持有至到期投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差额,也可能在借方)
(2)到期时一次还本付息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应计利息(按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
贷:投资收益(持有至到期投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差额,也可能在借方)
【教师提示】
(1)持有期间,以债券的期初摊余成本乘以实际利率测算各期的实际利息收益,其金额计入“投资收益”科目。
(2)持有期间,按照债券的票面金额乘以票面利率计算名义利息,计入“应收利息”或者“持有至到期投资-应计利息”中。
(3)应收利息属于流动资产,一般在短期内就要产生利息的现金流入。“持有至到期投资-应计利息”是属于明细科目,属于非流动资产,只有在约定的最后到期日才能产生利息的现金流入。
3.出售持有至到期投资
借:银行存款等(实际收到的金额)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账面价值,一般包括成本、利息调整、应计利息等)
投资收益(倒挤差额,也可能在借方)
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减值准备。